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6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下午14:30在江阴市滨江东路2号
41楼05、06座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至9:25、
9:30-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319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48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3195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482%。
除公司股东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邱为碧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57305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
2.关于选举陈龙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56869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
3.关于选举韦麟福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56838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
(二)表决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徐小娟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56928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4%。
2.关于选举吴良卫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5694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4%。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371639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0%;反对1358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9%;弃权19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成宝刘颖颖丁振峰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