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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43号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电话:+8625-83304480传真:+8625-8332933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43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于2026年4月24日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
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
并不具备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其中,对于涉及的财务等非法律专业问题,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主要参考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回复文件。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问询函》的必
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主管部门申报或公开披露,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问询函》所制作的相
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第二部分正文
4.你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向我所申请撤销对你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你公司结合问题1至3的回复,对照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的规定,认真自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是否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请补充披露。
请年审会计师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符合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6]003459号)及《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6]003461号),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0924440.42元、-37092264.36元、-41348409.70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
339415188.48元,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34621015.31元。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本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规定,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任一情形,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触及判断依据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经审计,公司2025年度扣除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否后的营业收入为3.39亿元,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不低于3亿元。
经审计,公司2025年度经审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否
计的期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触及判断依据
净资产为3.35亿元,为正值。
中审亚太对公司2025年度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审计,公司2025年度扣除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后的营业收入为3.39亿元,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否不低于3亿元,公司亦无需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追溯重述公司2025年度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各项财务数据。
中审亚太对公司2025年度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否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准无保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公司已于2026年4月18日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否披露了《2025年度内部控制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审计报告》。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公司已于2026年4月18日否
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披露了《2025年度报告》。
(二)是否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所列示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的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触及判断依据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经审计,公司2025年度扣除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
否后的营业收入为3.39亿元,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不低于3亿元。
元。
经审计,公司2025年度经审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否计的期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产为负值。
净资产为3.35亿元,为正值。
(三)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审计,公司2025年度扣除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后的营业收入为3.39亿元,否
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不低3亿元,公司亦无需追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溯重述公司2025年度的各《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触及判断依据项财务数据。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审亚太对公司2025年度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告。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否政处罚决定。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
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的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触及判断依据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2025否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半年度及年度报告。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全体董事保证2025半年度及年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否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已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公司不存在因财务会计报告存
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否
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仍未完成整改。要求期限内改正的情形。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或者规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否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深交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整改。限内改正的情形。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公司控股股东或关联人对公司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六)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公司2024年、2025年连续两个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否
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并告。均按照规定披露。
(七)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公司不存在因公司股本总额或否
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触及判断依据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可能被依法强制解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否散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在法院依法受理公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
否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算申请。
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规定的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情形《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规定“根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规则第9.5.2条或者第9.5.6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裁判后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收到相关行政机关就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或者第9.5.6条情形而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收到人民法院就相关情形作出的有罪判决,公司亦不知悉存在可能触发前述条款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因此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情形是否触及判断依据根据中审亚太出具的《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一)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否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二)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否严重。外提供担保的情
(三)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均正常否形成决议。召开会议并形成(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中审亚太对公司2025年度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否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准无保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部控制审计报告。告。
(五)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否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号被
(六)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否冻结的情形。
(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2025年度审计报告》不存
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否在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在不确定性的情形。
力存在不确定性。
(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公司不存在因年度报告财务
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否指标虚假记载而被中国证监
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
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九)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为负
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否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
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
公司不存在“投资者难以判
(十)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
否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核查结论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四环生物符合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不存在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