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国家
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及非公开重大信息。
(六)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应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资者和特定对象的接待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第四条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
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本制度中简称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者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
-2-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者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回答对方有关未披露的公司业绩、未披露的重大合同等未披露重大信息的问题。
第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3-(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九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信
箱等对外联系渠道,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条在投资者关系开展过程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
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描述。
第十一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
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
-4-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
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七)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5-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6-(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7-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
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8-第二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9-(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九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
通过电话或者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附件1)。
-10-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应当对来访的特定对象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附件2)。
证券事务部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于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的调研确认函(详见附件3)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4)。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所在公司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11-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节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12-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
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13-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4-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预约须知
2.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
约登记单
3.调研确认函
4.承诺书
-15-附件1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2.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
电话:0377-83880276
3.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信箱:zqswb@zhongnan.net
传真:0377-83882888
4.公司办公地址: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石有
限公司院内
邮编:473000
二、预约登记流程
1.预约: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预约。
2.初步安排:公司将与预约者初步确认接待时间。
3.填写《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和《承诺书》,
并出具《调研确认函》。《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调研确认函》和《承诺书》填写后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发给
证券事务部,《调研确认函》和《承诺书》原件在现场调研时出示。
4.公司根据调研采访要求,作出安排后,通知特定对象。
-16-附件2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
填制时间:年月日所属单位人员名单单位姓名职务电话从业资格证号邮箱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主题其他要求填制人联系方式
-17-以下由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填写:
填制人:填制日期:拟安排时间:月日
批准人:
拟安排接待人员:
批准日期:
通知人:通知日期:文件存档编号:
1.提前预约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2.本预约登记单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应在相关活动前2个
工作日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3.特定对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进行拍摄、录音;
4.特定对象需预先向公司出具《调研确认函》和《承诺书》
的扫描件或传真件,在调研时出具原件及身份证。
-18-附件3调研确认函
兹有我单位(部门)员工(身份证号:)参加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主题/时间)现场调研活动。该员工(及一起调研相关客户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与国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参加活动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调研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姓名机构名称身份证号手机号
……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
-19-附件4承诺书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20-(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
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