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会议议
1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
集议案经2025年11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9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
2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
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
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
董事长魏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12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12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1798名,代表股份555011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555%。
3(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日)下午收市后的
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353121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78%。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95名,代表股份201889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4977%。
3.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4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292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2%;反对17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0%;弃权3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959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65%;反对
17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65%;弃权3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7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5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458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93%;反对6192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8%;弃权3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497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83%;反对
6192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524%;弃权3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9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442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65%;反对6185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5%;弃权3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481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91%;反对
66185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976%;弃权3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8458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93%;反对6166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0%;弃权38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49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79%;反对
6166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513%;弃权38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0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7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凌霄
经办律师:
李飞苗奇龙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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