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9证券简称:中兵红箭公告编号:2026-27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
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1-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
由董事刘中会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60人,代表股份569504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0.896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363681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16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55人,代表股份205822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7801%。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56人,代表股份
27543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9%。
公司部分董事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财务总监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111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4%;反对1132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弃权2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50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26%;反对
1132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1113%;弃权2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160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0%;反对1109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8%;弃权2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99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05%;反对
-3-1109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74%;弃权2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66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03%;反对1146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35%;弃权2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66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03%;反对1146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35%;弃权2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1%。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
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均为中国兵器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577177168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包括控股子公司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在内的子公司提供2026年度内部委托贷款的议案》
-4-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2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614%;反对6155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01%;弃权2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2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614%;反对
6155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501%;弃权2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84%。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
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均为中国兵器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577177168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18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459%;反对2586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3%;弃权238200股(其中,-5-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718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459%;反对2586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3%;弃权2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8%。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
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均为中国兵器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577177168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055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6%;反对119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弃权2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4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07%;反对
-6-119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67%;弃权2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2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05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1%;反对1182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弃权2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091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91%;反对
1182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43%;弃权2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6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145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4%;反对1111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2%;弃权246800股(其-7-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184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75%;反对
1111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65%;弃权2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飞苗奇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
东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8-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