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9证券简称:中兵红箭公告编号:2025-33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星期四)
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
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1-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新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784人,代表股份58424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1.954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
370251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7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77人,代表股份213988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366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780人,代表股份31264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1%。
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7497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59%;反对6468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1%;弃权2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522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42%;反对
6468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88%;弃权2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7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82062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2%;反对1834944股,占出席-3-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1%;弃权3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086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341%;反对
1834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91%;弃权3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9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7372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45%;反对651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8%;弃权3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396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334%;反对
651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324%;弃权3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飞苗奇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