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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升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一名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下同)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1-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发展规划管理部门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

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环境、社会、治理(ESG)或可持续发展(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目标、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

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

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

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

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一条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

-3-委托其他一名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会议召开前至少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4-(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提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

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附则

-5-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通过,如需修改,由战略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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