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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1-(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4-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

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

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

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承诺函》。

第七条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

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的负责人须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5-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6-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7-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8-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

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9-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

息知情人须知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其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内部流转内幕信息时,应当要求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对外报送或流转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

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报告程序和有关人-10-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1-附件1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件证件知情与上市所属职关系亲属关亲属关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联系通讯所属单

姓名/登记股东国籍类型号码日期公司关单位务类型系人姓系人证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手机地址位类别

名称*人*代码

***系****名件号码地点*方式*内容阶段****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董事会秘书签名:

填写说明:1.“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签字资产评估师,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

-12-3.“关系类型”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受控法人,其他。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其他。

5.“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其他。

6.“所属单位类别”包括: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其他。

-13-附件2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

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鉴于贵方系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本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贵方对知晓的本公司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单位/人或其他单位/他人谋利。

二、贵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

-14-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本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三、根据证券监管法规或本公司制度要求,贵方应配合做

好相关期间交易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贵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

保密制度和本须知的相关规定,严守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机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保密制度和本须知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贵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本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本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的保密性。

五、贵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保密制度、本须知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对贵方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贵方法律责任。

六、本须知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15-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本公司自治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16-附件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商议或参与筹划决策时间交易阶段决策决策内人员的机构和身份证号签名备注方式容姓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17-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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