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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会议议

1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

集议案经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已于2025年12月25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

2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

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

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9日如期召开,经公司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张建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6年1月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6年1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1814名,代表股份39453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份总数的2.8331%。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5日)下午收市后的公

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1301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11名,代表股份26442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9%。

3.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调

整及2026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624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51%;反对14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52%;弃权3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624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51%;反对

14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452%;弃权3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7%。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

5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

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凌霄

经办律师:

李飞苗奇龙

2026年1月9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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