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9证券简称:中兵红箭公告编号:2026-44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
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1-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军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33人,代表股份564635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0.54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
353122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57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9人,代表股份211513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188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29人,代表股份
22674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3%。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魏军先生、王新星先生、惠
智先生、高尔心先生、孙鸿文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议案之日起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1.01审议通过了《选举魏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197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00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44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王新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149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188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359%。
-3-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3审议通过了《选举惠智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06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045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06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4审议通过了《选举高尔心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29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068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05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5审议通过了《选举孙鸿文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61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100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7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建新先生、吴传利先生、张大光先生、王红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议案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2.01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建新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97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136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04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选举吴传利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95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134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99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大光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33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2%。
-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072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4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4审议通过了《选举王红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62093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132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8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飞苗奇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
东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6-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