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1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
集议案经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已于2025年4月24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
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
董事长魏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
2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计653名,代表股份592966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10%。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后的
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股份
370945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37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48名,代表股份222020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33%。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3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2246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6%;反对617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弃权10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880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51%;反对
4617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91%;弃权10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2230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9%;反对626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6%;弃权10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864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36%;反对
626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27%;弃权10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2215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631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5%;弃权1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85006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63%;反对
631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62%;弃权1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5%。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2131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2%;反对64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6%;弃权1908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765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78%;反对
64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8%;弃权1908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2166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2%;反对64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6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6%;弃权1553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800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90%;反对
644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6%;弃权1553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5%。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2157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7%;反对64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6%;弃权1644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791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57%;反对
64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3%;弃权1644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0%。
7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包括控股子公司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在内的子公司提供2025年度内部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65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683%;反对3783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5%;弃权1656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465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683%;反对
3783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5%;弃权1656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1%。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
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2128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8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8%;反对68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1%;弃权1552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762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03%;反对
68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5%;弃权1552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2%。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4年度非职工代表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212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8%;反对677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3%;弃权1594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763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11%;反对
677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59%;弃权1594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348
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1%。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2276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6%;反对611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7910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25%;反对
611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31%;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
10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1(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凌霄
经办律师:
李飞苗奇龙
2025年5月15日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