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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1-25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5〕第00150号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的委托,指派胡国杰、欧林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长虹美菱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1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长虹美菱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共486名,持有长虹美菱406391325股,均为截至2025年11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虹美菱股东。

长虹美菱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1.《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建设智慧家电产业园项目的议案》;2.《关于增加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3.《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3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4.《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5.《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前述提案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出,前述第1项提案已于2025年6月19日进行了公告,前述第2-5项提案已于2025年11月6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议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前述《关于增加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有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1-5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建设智慧家电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04158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2股份总数的99.4506%,反对220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421%,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6423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2646%,反对220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7124%,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23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76935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117%;反对 2201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805%;弃权 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8%。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222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24817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73%,反对2327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6%,弃权29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3424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9338%,反对2327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8090%,弃权2904100

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573%。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4670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5.9728%;反对 2327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7916%;弃权

29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2356%。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3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71201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10%,反对3228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46%,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3466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2.6484%,反对3228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5.0948%,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568%。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43977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7193%;反对 32286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150%;弃权

29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7658%。

4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224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7120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8%,反对32286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48%,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3465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2.6477%,反对32286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5.0955%,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568%。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43976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7190%;反对 32286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152%;弃权

29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7658%。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224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5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71199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3404%,反对3228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49%,弃权29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346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2.6467%,反对3228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5.0958%,弃权29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576%。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43974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7186%;反对 32287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153%;弃权

290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766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224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长虹美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6(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25〕第00150号《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

胡国杰欧林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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