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或“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
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章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
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部单位报送等方式。
第七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及各经营单位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相关信息时,需要将接收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在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信息时,书面提醒接收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在相
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