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5]第00082号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的委托,指派胡国杰、欧林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长虹美菱召开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长虹美菱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共415名,持有长虹美菱362014868股,均为截至2025年4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虹美菱股东。
长虹美菱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1.《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8.《关于处置非流动资产的议案》;9.《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10.《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4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12.《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上述1-12项提案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出,于2025年4月3日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上述1-12项提案。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55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2权股份总数的99.3760%,反对1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7%,弃权37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021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3197%,反对1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323%,弃权
37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448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2676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255%;反对 188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617%;弃权
377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27%。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13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4%,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2%,弃权42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197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2697%,反对1875900股,占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258%,弃权
42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5045%。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2633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130%;反对 187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1%,弃权42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46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4%,反对18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7%,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011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3086%,反对18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282%,弃权
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4632%。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2668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234%;反对 187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601%;弃权
4390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66%。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47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6%,反对18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6%,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012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3094%,反对18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275%,弃权
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4632%。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2669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235%;反对 18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599%;弃权
390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66%。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0 股,占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5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8%,反对1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5%,弃权13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520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9117%,反对1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9223%,弃权
13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66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3175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745%;反对 16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837%;弃权
139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18%。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8552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35%;反对30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6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3%;弃权3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817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8915%,反对30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6438%,弃权
3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4647%。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1472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662%;反对 307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9169%;弃权
39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69%。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88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8%,反对19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14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150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4736%,反对19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9%,弃权147981股,占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6%。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2807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649%;反对 19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910%;弃权
14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处置非流动资产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890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1%,反对19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0%,弃权17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155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4792%,反对19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111%,弃权
17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2097%。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2812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663%;反对 19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809%;弃权
176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28%。
8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883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3%,反对19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1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14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4715%,反对19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507%,弃权
1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777%。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2806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644%;反对 19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909%;弃权
149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47%。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
9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94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272%,反对19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8%,弃权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206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5397%,反对19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013%,弃权
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59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32863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815%;反对 19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785%;弃权
1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0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7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92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4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2285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02%,反对1959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20%,弃权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1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5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6.5909%,反对1959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2466%,弃权
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626%。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15205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4.1095%;反对 19592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5.8496%;弃权
1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409%。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2258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28%,反对19584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98%,弃权17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523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6.5591%,反对19584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2372%,弃权
17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10.2037%。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15179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4.1015%;反对 19584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5.8472%;弃权
171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513%。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079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长虹美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12(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25]第00082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胡国杰欧林玉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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