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
第五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
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
议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物品等。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如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
离职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义务事项,无论其离任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且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
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
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以及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