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1、200521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公告编号:2025-082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号、2025-081号)。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星期一)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5日发出,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486人,共持有406391325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604%,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
13人,代表股份278528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05%;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73人,代表股份127863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098%。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478人,代表股份379166628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873%。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27224697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1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1-5项提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投资建设智慧家电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404158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6%,反对220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1%,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6423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2646%,反对2203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7124%,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23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76935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117%;反对2201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805%;弃权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8%。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222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24817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73%,反对2327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96%,弃权29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3424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9338%,反对2327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8090%,弃权29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573%。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4670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9728%;反对2327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916%;弃权29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2356%。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3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71201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10%,反对3228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46%,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3466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2.6484%,反对3228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5.0948%,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568%。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43977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7193%;反对3228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5150%;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658%。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224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7120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8%,反对32286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48%,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3465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2.6477%,反对32286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5.0955%,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568%。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43976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7190%;反对32286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5152%;弃权29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658%。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224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
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71199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4%,反对3228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49%,弃权29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346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2.6467%,反对3228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5.0958%,弃权29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576%。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4397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0.7186%;反对32287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5153%;弃权29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766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224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欧林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