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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棉股份:红棉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于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棉股份”)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

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业务中心、子(分)公司及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

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更正事项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会同财

务管理部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1-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或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如下: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四)赔偿损失;

-2-(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六条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

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4年8月27日发布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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