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红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9月 24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24日上午 9:15—9:25,9:30
—11:30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24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00 号富力盈泰广场 B 栋 1907-1908
公司大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符荣武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65人,代表股份 63089766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1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538178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1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3 人,代表股份
92719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19%。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 164人,代表股份 12046833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62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27749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3 人,代表股份
92719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19%。
3、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换届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符荣武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2952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094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93%。
表决结果:当选。
1.02、选举黄志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951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085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24%。
表决结果:当选。
1.03、选举刘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9483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054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62%。
表决结果:当选。
1.04、选举郑志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9492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062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33%。
表决结果:当选。
2、《关于换届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邢良文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9479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049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26%。
表决结果:当选。
2.02、选举吴振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9498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068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83%。
表决结果:当选。
2.03、选举魏济民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2948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057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89%。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奕锋、何裕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