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5证券简称:红太阳公告编号:2025-064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7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上
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杨一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5601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03158541股的15.7772%。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9554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03158541股的1.5006%。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6051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03158541股的14.277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549982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03158541股的1.500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观韬(南京)
律师事务所指派肖志强律师、丁楠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2713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1%;
反对1121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弃权2081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224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982%;反对1121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75%;弃权208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4%。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1791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82%;
反对1204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9%;弃权2176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132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67%;反对12046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04%;弃权2176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271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9%;
反对11201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8%;弃权2102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2246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969%;反对1120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80%;弃权210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1%。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3041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90%;
反对11181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8%;弃权17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257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658%;反对1118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78%;弃权17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1544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62%;
反对1244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4%;弃权20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107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03%;反对12448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57%;弃权20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3—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0%。
3.0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1918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3%;
反对11574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7%;弃权2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145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474%;反对1157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31%;弃权2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肖志强律师、丁楠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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