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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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7页法律意见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控股”或“贵司”)的委托,指派梁文琳律师和孙健为律师出席贵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分析意见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6.《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二、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1.《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得到贵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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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前提、假设和限制,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第3页/共7页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于2025年10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一)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已于2025年11月13日15:00在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
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广弘控股董事、总经理缪安民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21人,代表股份
333081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5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26700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8人,代表股份6381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1%。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候选人、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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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法》和广弘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331179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0%;
反对1875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1%;弃权
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392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953%;反对1875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14%;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3118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2%;
反对1873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5%;弃权
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392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995%;反对1873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74%;弃权27600股
第5页/共7页法律意见书(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提交审议事项一致,不存在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的2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无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为以下所署日期。
(以下无正文)
第6页/共7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梁文琳
承办律师:
孙健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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