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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弘控股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电话(Tel):020-37181333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传真(Fax):020-37181388 邮编(P.C):510623

第1页/共10页法律意见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控股”或“贵司”)的委托,指派梁文琳律师和孙健为律师出席贵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分析意见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6.《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二、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1.《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得到贵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第2页/共10页法律意见书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前提、假设和限制,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第3页/共10页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于2025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20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已于2025年5月29日15:00在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

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司董事长蔡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上午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69人,代表股份

333945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0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26700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6人,代表股份7244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0%。

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第4页/共10页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及经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广弘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30746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20%;

反对3145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1%;弃权

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958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941%;反对3145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549%;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30745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9%;

反对3145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1%;弃权

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958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921%;反对3145957

第5页/共10页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549%;弃权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30831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77%;

反对3034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7%;弃权

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44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601%;反对3034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93%;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30809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09%;

反对30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9%;弃权

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21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110%;反对305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77%;弃权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30838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6%;

反对3021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9%;弃权

第6页/共10页法律意见书

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050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010%;反对3021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369%;弃权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向粤桥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授信担保的议案

同意329255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58%;

反对4589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4%;弃权

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468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634%;反对4589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802%;弃权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4%。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关于向农牧子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授信担保的议案

同意329417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41%;

反对442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1%;弃权

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629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276%;反对442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160%;弃权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4%。

第7页/共10页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关于向畜禽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授信担保的议案

同意329383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41%;

反对4461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1%;弃权

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96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65%;反对4461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370%;弃权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关于向南海种禽提供银行融资授信担保的议案

同意32866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84%;

反对518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18%;弃权

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87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551%;反对518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84%;弃权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4%。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提交审议事项一致,不存在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9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第8页/共10页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无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为以下所署日期。

(以下无正文)

第9页/共10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梁文琳

承办律师:

孙健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10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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