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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山冷热: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条为了提高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

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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