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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山冷热:冰山冷热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股见字[2026]006号

致: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刘翠梅出席了于

2026年5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和召

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26年4月24日

刊载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公司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对网络投票系统、时间和操作流程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公司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

246569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

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股东会的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72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69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

综上,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8名,代表股

251539006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本所律师共同参加了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股东会的

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系依据《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

参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系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92881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反对2172420股,弃权78400股。

2.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2492780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反对2188320股,弃权72600股。

3.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经营层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贷款额度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92573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反对2203920股,弃权77700股。

4.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报告;

4.01预计公司与股东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预计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76014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反对2984432股,弃权94100股。

4.02预计公司与关联方松下控股株式会社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2026年度预

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174981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反对2959832股,弃权94300股。

4.03预计公司与其他关联方2025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2469314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反对2984632股,弃权94100股。

5.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92926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反对2172220股,弃权74100股。

6.关于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7562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反对3029232股,弃权348800股。

7.选举中道哲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8433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反对3028832股,弃权76300股。

以上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法定以上数额表决通过。其中,第4项

第6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包敬欣:

孙雪峰:刘翠梅: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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