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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恒运A: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综合部(董秘室)作为审计委员会下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发

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四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综合部(董秘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查或决定。

第十八条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会议决议(或传真件)上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

料、决议、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

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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