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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资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1项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单笔交易金额或与同一交易对象连续

12个月内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交易事项需履行报告义务;第2项至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

2、交易标的(如为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以上;

5、交易标的(如为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6、交易标的(如为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认定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五)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报废;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董事长、总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1、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经理;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来自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或法人单位董事长。

第九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条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报告义务

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义务人一定的处分。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还应送达原件。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当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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