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广东顺
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以规定的方式,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执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1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3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4(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6(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签署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2.接受劳务;3.出售产品、商品;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日常交易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人民币;
(二)涉及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日常交易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千分之五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7(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以上本条第(一)项所述标准的,也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已经按照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8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节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法律部和计划财务部对定期报告内容进行分工并制定完成时间表。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第四十条证券法律部将各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汇总,形成定期报告的初稿,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按期送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律部负责将定期报告涉及的披露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所有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报表编制和传递人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人员等),以及公司对外报送年度报告统计报表的外部接受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所属单位、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获取信息时间、获取资料名称等。
第二节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知悉公司将要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
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9第四十七条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以下流程:
(一)证券法律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进行确认;
(四)证券法律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深交所后公告;
(五)证券法律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法律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节股价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
第四十九条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称为股价敏感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股价敏感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第五十一条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公司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二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0第五十三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选定报刊和选定网站。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证券法律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11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将证券监管部门新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
第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备查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资料等。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者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12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管理,公司每次发布公告后,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入档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和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属于公司的重大信息。在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告前,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
式公告前,尤其是未公开重大信息涉及的交易事项尚处于筹划、协商期间,公司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保密,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擅自泄露。
第七十条未公开信息正式公告披露前,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重大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外部单位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对外报送信息的责任部门应在报送前将报送内容送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七十一条根据前条规定对外报送信息的同时,对外报送信息的责任部门
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明确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严格按照该制度对报送单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并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落实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审慎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七十三条当未公开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
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因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
13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更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范围、详细的内部审核程序、登记和档案保
管事宜适用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章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计划、整改情况等。内部审计部门的具体职责、审核及监督机制按照《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七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事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决策程序等监督机制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法
律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
14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九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法律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司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追究责任的措
施: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15(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十五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九十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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