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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钠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7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相关金额,除特别指明为“单笔发生额”外,均指“委托理财余额”。

委托理财余额,是指在任一时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赎回的全部委托理财产品本金总额。该余额不包括:

(一)已到期并收回本金及收益的理财产品;

(二)委托理财所产生的浮动或已实现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部分(除非该部分明确计入本金并签订了新的合同)。

审议与披露所涉及的余额计算,应以可能达到的最高余额为准,即包含本次拟新增投资金额后的预计总额。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1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委托理财;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千分之五的委托理财。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九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该余额计算不含已实现收益再投资的部分。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与证券法律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

2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部: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

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3.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二)证券法律部:

1.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管理,根据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判断并确认各类委托理财事项是否达到审议或披露标准。

2.负责组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触发披露时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定期报告等),及时起草、审核并报送相关公告文件。

3.负责保管委托理财相关的决策文件、公告文件及备查资料,确保信息披露

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计划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

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

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计划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本部,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

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计划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十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公司计划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3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者其

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独立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

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

4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三)股东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内控制度;

(五)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情况(如涉及);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及必要性,说明是否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资金使用安排是否合理等情况;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有无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审议程序,涉及关联投资的,说明是否需要履行或者已履行

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以及相关的表决情况等;

(三)委托理财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评估本次委托理财的风险,说明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的人员配备、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拟采用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总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公司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或者投资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应当披露委托理财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机构名称(或者受托人姓名)及类型、金额、产品期限、资金投向、当年度实际收益或者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风险特征类似的,可汇总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5第二十五条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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