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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钠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7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

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1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

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方式

第一节股东会

2第八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网站和互动易

第十一条 公司网站(www.shunna.com.cn)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

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公司充分关注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六条公司对互动易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根

据公司另行制定的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执行,公司通过互动

3易平台建立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者公司认为必要时举

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者路演活动。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

第二十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接受现场参观和调研

第二十一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

4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参观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全程参加。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5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者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者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电话咨询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和线路通畅,认真友好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电话号码和地址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法律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由董事会秘书主导、证券法律部协助,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6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节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法律部

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7人员进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和指导。鼓励相关人员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一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等事务。

公司在聘请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请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进行披露。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者细节。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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