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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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1
第一节法律意见书引言............................................3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4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条件成就..............................................6
三、本次调整................................................9
四、本次注销................................................9
五、结论性意见..............................................10
i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018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实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ii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全称或含义指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指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指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万泽实业股份有《激励计划》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指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股票期权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指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本次条件成就限售条件成就扣非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法律意见书》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法律意见书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境内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律师指信达经办律师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2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
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信达披露,且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3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年12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1月11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三)2021年2月8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计划》中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四)2021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五)2021年6月18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
4法律意见书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六)2021年10月29日,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之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七)2022年4月11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本次条件成就、本次注销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八)2022年9月1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2年11月24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
5法律意见书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3年2月17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3年9月4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4年2月2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三)2024年2月26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条件成就、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条件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2903号《审计报告》以及大华内字[2023]000252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报告、公司及其所提供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信
达律师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披露、中国证监会、证
6法律意见书
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网站信息,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期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是否达到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权、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需满足下列两个条公司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
件之一:
552561979.41元,2022年的营业收
1.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为793843031.64元,增长率为
入增长率不低于25.44%;43.67%,满足首次授予第二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以公司2020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非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44%。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权益第二个行权期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7法律意见书
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安排与解除限售安排,需满足下列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件:为2021年3月10日,第二个行权期与解除限售期的行权时间与解除限
1.行权时间与解除限售时间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售时间已届满,本次行权比例与解除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限售比例为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行权比例与解除限售比例为30%。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离职证
明文件: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解除
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151名激励对象中,除13名因离职根据公司制定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其余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将对激励对象
138名激励对象第二期行权个人层
进行个人绩效考核。
面绩效考核均达标,满足行权条件。
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达标”,其当期的股票期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权可全部行权、当期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
的55名激励对象中,除4名因离职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其当期权益不得行权或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其余解除限售,将由公司注销或回购注销。
51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均达标,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除13名离职人员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外,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其余138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享有的
192.6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除4名离职人员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外,
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其余51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内86.13万份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条件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8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调整
如上所述,因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于
2023年3月9日届满,部分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仍未行权,上述在第
一个行权期届满但未行权的8.1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因13名激励对象离职,其获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23.1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51人调整至138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75.10万份调整为642.10万份;因4名激励对象离职,其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15.54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55人调整至5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9.30万股调整为287.10万股。除此以外,《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注销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在发生派发现金红利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员工离职证明文
件、《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9法律意见书案》,同意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8.10万份及在第二个等待期内离职的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行权条件
的23.10万份股票期权,合计31.20万份股票期权,同意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4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54万股。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本次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等事项。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魏天慧彭文文麦琪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