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4证券简称:万泽股份公告编号:2025-063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4日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2016号云顶翠峰裙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 1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黄振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1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3717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6926159股的40.617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0412231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27196157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本数为476926159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9人,代表股份 172546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7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99人,代表股份数21171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数27877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5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21、审议通过《
<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478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3%;反对1230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0%;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38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48%;反对1230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5%;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476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93%;反对12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0%;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36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77%;反对12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5%;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485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0%;反对12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45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03%;反对12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麦琪律师、庄丽琴律师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4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