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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股份:万泽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34证券简称:万泽股份公告编号:2025-092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2016号云顶翠峰裙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5、会议主持人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蔡勇峰先生主持。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1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4456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2639659股的40.290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0983581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27196157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本数为482639659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7人,代表股份

165939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8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37人,代表股份数28516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8人,代表股份数28616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9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2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根据公司总股本的变化情况相应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监事会终止履职。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204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3%;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弃权1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64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4%;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2%;弃权1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4%。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2、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139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2%;反对1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1%;弃权1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00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的98.8937%;反对1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557%;弃权1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7%。

3、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143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0%;反对1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弃权1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03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62%;反对1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0%;弃权1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8%。

4、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143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0%;反对1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7%;弃权18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03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9%;反对1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2%;弃权18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9%。

45、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131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8%;反对1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1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1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40%;反对1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2%;弃权1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9%。

6、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134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4%;反对1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9%;弃权1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4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48%;反对1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0%;弃权1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2%。

7、审议通过《对外担保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128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8315%;反对3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8%;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89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49%;反对3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91%;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197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9%;反对2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7%;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58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56%;反对2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8%;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律师、庄丽琴律师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6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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