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其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1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应回收的本息,与资金使用方核对无误后按期收回。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并报经营层决策后,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需按照其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2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公司在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时,对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及时披露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3(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4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中心是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其
主要职责: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审部门对财务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公司财务中心在报公司经营层决策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审
议通过后,财务中心负责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及合同签署事宜;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台账记录;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正确核算监督资金支付与回收等相关业务,定期与资金使用方进行账务核对,妥善保管资助合同或协议、收付款凭证。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
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5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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