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映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华映科技”)股权
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2009年3月2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9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以现有流通股本45467193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14094830元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
股东定向转增,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将获得3.1股定向转增股份;同时用任意盈余公积金8638767元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
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将获得1.9股定向转增股份;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将总共获得5股的定向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
10股流通股获送2.64股对价,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取上市流通权。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采取以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份方式作为
对价安排,不涉及垫付对价偿还。
二、相关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各项承诺及执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履行进展,以及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对应承诺的完成情况:
限售股份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持有人名称
福州大学附属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自获得上市流通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
省立医院 权之日(2009年 4月 9日)起,在十二个月遵守了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4名自然人 项承诺。
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无追加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
(一)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为华映科技第十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已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披露《限售股份上市流 该次解限涉及的 该次解限的股份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序号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股东数量 总数量(股) 总股本的比例(%)
1 2010年 4月 16 日 8 17203039 2.46
2 2011年 4月 26日 5016 22068472 3.15
3 2012年 4月 17 日 1295 33678694 4.81
4 2013年 3月 27 日 52 2530773 0.36
5 2013年 10月 25 日 201 496319 0.07
6 2014年 5月 16 日 21 156369 0.02
7 2015年 6月 23 日 113 342845 0.04
8 2016年 6月 29 日 77 401514 0.05
9 2018年 11月 15日 51 289649 0.01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为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李光辉、邓
芳芝、吴朝辉和曾尼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合计1298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7%。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9月30日。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如下表:
限售股份持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可上市流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 冻结/标记的股序号
有人名称 数(股) 通股数(股)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份数量(股)福州大学附
1 119101 119101 0.00431 0
属省立医院
2 李光辉 4763 4763 0.00017 0
3 邓芳芝 1191 1191 0.00004 0
4 吴朝辉 2381 2381 0.00009 0
5 曾尼娜 2383 2383 0.00009 0
合计 129819 129819 0.00470 0注:上述5名股东所持股份系公司历史遗留的社团法人股(其中4名自然人所持股份原本通过名义法人单位持有),于2025年9月办理完成司法确权手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上述5名股东所持股份已满足解限售条件。
四、保荐机构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于2010年4月9日到期,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对应的社团法人股东承诺均为法定的限售期承诺,不存在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外资股股东,所对应的社团法人股东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存在由其它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情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常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