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146号
关于对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百慕大群岛汉密尔顿 HM11 区教堂街 2 号克莱伦登(Clarendon House 2 Church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区集英里21邻中山北路三段22号;
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台湾省桃园市龙潭区三和里华映路1号。
—1—经查明,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或公司)
分别于2014年4月28日、2014年9月11日召开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纳闽)承诺:华映科技自2014年起的任意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仅限为日常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交
易金额的比例若未低于30%,则控股股东需确保华映科技现有液晶模组业务公司模拟合并计算的每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不包含现有子公司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未来拟并购、投资控股的其它公司),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向华映科技补足。该承诺自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丧失对公司控制权之日起失效。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就华映百慕大需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12日,华映科技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华映科技历年披露的《关联交易比例的专项审核报告》(闽— 2 —华兴所(2015)审核字 G-001 号、闽华兴所(2016)审核字 G-001
号、闽华兴所(2017)审核字 G-008 号、闽华兴所(2018)审核
字 G-003 号、闽华兴所(2019)审核字 G-020 号、华兴所(2020)审核字 G-019 号)显示,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年度、2019年度未触及业绩补偿情形,2018年度触及业绩补偿情形。华映科技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闽民初1号),判决华映百慕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映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
30.29亿元;大同公司、中华映管就上述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映科技于2025年12月13日披露诉讼进展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4)最高法民终86号),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截至2026年7月22日,华映百慕大、大同公司、中华映管未按照前述公开披露的信息对华映科技
进行补偿,华映科技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华映百慕大持有的公司股份,收到部分司法执行款1.42亿元。
华映百慕大、大同公司、中华映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上述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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