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年 5月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Green Development Electricity Group of Tianjin Co. Ltd.成立日期1986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周现坤
注册资本206660.2352万元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6号楼202-4单元邮政编码300457
电话010-85727717
公司网址 www.cge.cn
电子信箱 cgeir@cge.cn
注: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完成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206660.2352万元变更为2055717899万元。目前正在推进工商变更事宜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0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20408.16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8.8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80000.00
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756.9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8243.01万元。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1548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天津绿发电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电力”“发行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保荐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意见进行答复,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2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7、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2026年2月7日,公司披露《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原保荐代表人马滨先生存在工作安排变动,不再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委派吴左君先生接替马滨先生担任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刘日先生、吴左君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3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日吴左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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