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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发电力: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年8月26日

经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

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审计委员会有

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审计委员会及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提名人提

出的候选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提名人提出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后,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

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决议,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

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

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

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并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说明本次累积投票制选票填写规则。

第十一条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2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积投票最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积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小于有效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当选原则:

1.当董事候选人所得选票超过参加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二分之一,且此部分

候选人数等于或小于应选董事数时,该部分董事当选。

2.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含两名)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人数超

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得票数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应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召开新一次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

3.若经新一次股东会选举仍未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应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前次当选的董事仍然有效。

第四章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附则

3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若出现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中的“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内”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细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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