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2月9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对拟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静立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阅李静立先生的个人履历、自查情况等相关资料,提名委员会认为,李静立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同时,经核查最高人民法院网,李静立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李静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并同意将李静立先生选聘事宜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