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7证券简称:中绿电公告编号:2025-092
债券代码:148562 债券简称:23 绿电 G1
债券代码:524531 债券简称:25 绿电 G1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的召开方式: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8日15:00。
3.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至2025年12月
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地点:北京礼士智选假日酒店会议室(地址:北京东城区礼士胡同18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5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
1权。
6.会议主持人:会议由董事长周现坤先生主持
7.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位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2人,代表股份1448448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19109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6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0人,代表股份29339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1人,代表股份30539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0人,代表股份29339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7%。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6928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0%;
反对1068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4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同意29019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21%;反对1068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72%;弃权4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6976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4%;
反对142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弃权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67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93%;反对142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63%;弃权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6921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6%;
反对1091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435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12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98%;反对1091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51%;弃权435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32.律师姓名:汪华、王和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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