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天津绿
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市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来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全
资、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
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信息沟通、
内部监督、人力资源、物资采购、法律合规、工程建设、电力交易、运维检修、
研究开发、财务资产管理、综合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组织架
构、物资采购、财务资产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法律合规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规定的评价程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并且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
1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
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重要程度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错报≤利润总额的利润总额的2%<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2%<利润总额的4%4%
错报≤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的0.5%<错报错报≥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0.5%<资产总额的1%1%
错报≤经营收入的经营收入的1%<错报错报≥经营收入的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1%<经营收入的2%2%
(2)定性标准缺陷等级事件特征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重大缺陷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重要缺陷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所指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即2024年度报告合并报表数据)。
重要程度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利润总额的2%<损失
损失≤利润总额的2%损失≥利润总额的4%
额<利润总额的4%
(2)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事件特征
1、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重大缺陷
2、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2缺陷等级事件特征
3、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4、公司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6、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7、公司内部控制严重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8、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1、公司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2、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3、公司违反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重要缺陷4、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5、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涉及局部区域;
6、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7、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1、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3、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一般缺陷4、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5、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体系存在缺陷;
6、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7、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公司对报告期内审计及评价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开展整改
组织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密切跟踪督导整改,确保各项内控缺陷按期完成整改,持续提升内控体系有效运行。
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2025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
3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2025年度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出具了《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绿发电力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通过与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及财务等部门的现场沟通交流,取得了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同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公司管理层出具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绿发电力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绿发电力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日吴左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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