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5年度届满离任的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戴扬、张永良、何勇及在任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国恩、纳超洪、
胡明星、曹仰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上述七位独立董事自查以及董事会核查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
以及签署的相关独立性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在2025年度任期内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任意一种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