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号“融城优郡”B5幢 3、4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伍志旭律师、杨杰群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
3月31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6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9:30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3686号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药空间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
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学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7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28676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57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75689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87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137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987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97%;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67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2789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1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制定<云南白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以及《关于确认公司董监事人员2025年薪酬情况的议案》共计五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已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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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杰群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