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A 股) 200541(B 股)
公告编号:2024-046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8号佛照大
厦2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由于公司原董事长万山先生因工作调动已辞职,按照
1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庄坚毅先生主持。
6、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6名董事、4名监事、5名高级管理人
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7人,代表股份662510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6313585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9人,代表股份311516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03%。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0 人,代表股份
614660901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9.89%。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609021044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9.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185 人,代表股份 5639857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46%。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人,代表股份 47849327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5.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人,代表股份 2233752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25511807 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8.40%。
2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189人,代表股份7260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7%。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本次
会议议案,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
选举余中民先整体66149840699.85%
生为公司第十 A股 613678631 99.84%
1、关于选举 届董事会非独 B股 47819775 99.94%
公司第十届立董事中小投资者624905186.06%董事会非独
选举黄悦先生整体66150046399.85%立董事的议
为公司第十届 A股 613680669 99.84%案
董事会非独立 B股 47819794 99.94%
董事中小投资者625110886.09%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会议经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赖嘉敏、林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赖嘉敏、林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3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