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一座16层
电话:0757-81068869传真:0757-81068869邮编:528000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2025】灯湖顾字第 1511-JZ03 号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8号佛照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现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以下前提:
(一)佛山照明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二)佛山照明向本所律师提供,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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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相应的依据。
四、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可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七、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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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0日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及其他相关事项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股东会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8日下午15:00在公司(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8号佛照大厦22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余中民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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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72名,代表股份数为668751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3.5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为472454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7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67名,代表股份数为19629736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第4页共10页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3、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358 人,代表股份
620689065 股,占公司 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50.38%。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62020121股,占公司 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3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 355 人,代表股份 158668944 股, 占公司 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2.88%。
4、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48062427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5.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0,434011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 37628416 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2.39%。
5、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365人,代表股份13568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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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公告的《股东会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共五项),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5.00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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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00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及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且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议案有五项,公司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1.00关于整体66485717099.42%37907420.57%1035800.02%修订《公司 A 股 616866590 99.38% 3735895 0.60% 86580 0.01%章程》的议 B 股 47990580 99.85% 54847 0.11% 17000 0.04%
案中小967388171.30%379074227.94%1035800.76%
第7页共10页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投资者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65871888998.50%99377231.49%948800.01%
2. 00 关于 A 股 612319770 98.65% 8274415 1.33% 94880 0.02%修订《股东 B 股 46399119 96.54% 1663308 3.46% 0 0.00%会议事规中小则》的议案投资353560026.06%993772373.24%948800.70%者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65871548998.50%99377231.49%982800.01%
3.00 关于 A 股 612316370 98.65% 8274415 1.33% 98280 0.02%修订《董事 B 股 46399119 96.54% 1663308 3.46% 0 0.00%会议事规中小则》的议案投资353220026.03%993772373.24%982800.72%者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65877918198.51%98589311.47%1133800.02%
4.00 关于 A 股 612380062 98.66% 8195623 1.32% 113380 0.02%修订《募集 B 股 46399119 96.54% 1663308 3.46% 0 0.00%资金管理制中小度》的议案投资359589226.50%985893172.66%1133800.84%者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66483486299.41%38079500.57%1086800.02%
5.00关于
A 股 616844282 99.38% 3736103 0.60% 108680 0.02%续聘2025
B 股 47990580 99.85% 71847 0.15% 0 0.00%年度会计师中小事务所的议
投资965157371.13%380795028.07%1086800.80%案者
注:上述议案股东“同意”“反对”“弃权”比例相加不等于100%者,系
第8页共10页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数据四舍五入导致。
上述议案1.0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2.00-5.00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均经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
未发生股东、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上述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9页共10页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蒙小君
经办律师:经办律师:
杨伍全赖嘉敏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