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一座16层
电话:0757-81068869传真:0757-81068869邮编:528000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2025】灯湖顾字第 1511-JZ01 号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8号佛照大厦22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以下前提:
(一)佛山照明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二)佛山照明向本所律师提供,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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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相应的依据。
四、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不可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七、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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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23日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
《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
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及其他相关事项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8号佛照大厦22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万山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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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548名,代表股份数为659537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2.94%。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为626836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0.8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36名,代表股份数为3270150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3、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38 人,代表股份
61159576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9.64%。其中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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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604493114股,占公司 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9.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 532人,代表股份 7102652股, 占公司 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58%。
4、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0人,代表股份 47942072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5.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6人,代表股份 22343220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25598852股, 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8.43%。
5、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539人,代表股份8816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7%。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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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共十项),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00《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00《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8.0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00《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10.00《关于变更、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及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且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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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议案有十项,公司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65837226899.82%10345400.16%1310300.02%1.00《2024A股 610546596 99.83% 918140 0.15% 131030 0.02%年度董事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会工作报中小投告》765084386.78%103454011.73%1310301.49%资者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65848315899.84%9245500.14%1301300.02%2.00《2024A股 610657486 99.85% 808150 0.13% 130130 0.02%年度监事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会工作报中小投告》776173388.04%92455010.49%1301301.48%资者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65848375899.84%9244500.14%1296300.02%3.00《2024 A股 610658086 99.85% 808050 0.13% 129630 0.02%年度报告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及其摘要》中小投
776233388.04%92445010.49%1296301.47%
资者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4.00《2024整体65847242999.84%9265500.14%1388590.02%年度财务 A股 610646757 99.84% 810150 0.13% 138859 0.02%
第7页共10页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决算报告》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中小投
775100487.92%92655010.51%1388591.58%
资者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65825066999.80%11485400.17%1386290.02%5.00《2024 A股 610424997 99.81% 1032140 0.17% 138629 0.02%年度利润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分配预案》中小投
752924485.40%114854013.03%1386291.57%
资者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65845925899.84%9345500.14%1440300.02%6.00《2025 A股 610633586 99.84% 818150 0.13% 144030 0.02%年度财务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预算报告》中小投
773783387.77%93455010.60%1440301.63%
资者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65338985899.07%59970210.91%1509590.02%7.00《关于A股 607155647 99.27% 4289160 0.70% 150959 0.02%开展票据
B股 46234211 96.44% 1707861 3.56% 0 0.00%池业务的中小投议案》266843330.27%599702168.02%1509591.71%资者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8.00《关于整体65834756899.82%10451400.16%1451300.02%向金融机 A股 610521896 99.82% 928740 0.15% 145130 0.02%
构申请综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合授信额中小投
762614386.50%104514011.85%1451301.65%度的议案》资者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9.00《关于整体16535890798.50%23802401.42%1422200.08%与广东省 A股 151858037 98.44% 2263840 1.47% 142220 0.09%
第8页共10页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晟财务 B股 13500870 99.15% 116400 0.85% 0 0.00%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中小投
629395371.39%238024027.00%1422201.61%
服务协议>资者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10.00《关整体65842952899.83%9638500.15%1444600.02%于变更、终 A股 610603856 99.84% 847450 0.14% 144460 0.02%
止部分募 B股 47825672 99.76% 116400 0.24% 0 0.00%投项目的中小投
770810387.43%96385010.93%1444601.64%议案》资者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股东、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上述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9页共10页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蒙小君
经办律师:经办律师:
蒙小君赖嘉敏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