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管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子公司除外)(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可参照
执行本制度,或结合自身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财务报告相关管理制度,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
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公司财务报告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
认、计量和报告,不得编制虚假报告。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不得遗漏。
(四)及时性原则:按规定时限完成编制、审批、报送和披露工作。
(五)有效性原则:充分利用财务报告进行经营管理分析,支持决策。
第五条公司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
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准则制度,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建立防范和举报虚假财务报告的机制。对授意、指使、—2—强令公司编制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行为,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并向上一级领导、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会计核算和决算工作;
(二)制定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三)审核下属公司的财务报告;
(四)编制合并财务报告及母公司财务报告;
(五)组织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六)配合内外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
门应当及时向财务管理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财务报告上签名,并对财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十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制定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编制方法、职责分工、时间安排等关键要素,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第十一条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按照《公司章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
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达到规定重大影响标准的变更,还须依法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当完成以下基础准备工作,为具体报表项目的准确列示奠定基础:
(一)结账控制:按规定结账日结账,确保所有当期交易和事项已完整计入所属会计期间。
(二)资产清查与减值测试: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权债务,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对清查差异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对账核实:核对会计账簿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
来款项等,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四)重大事项报批:对重大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
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列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十四条财务报告各项目的列示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应当真实可靠:
1.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
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
—4—2.各项负债应当反映公司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
3.所有者权益应当真实反映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
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二)收入、费用和利润应当如实列示:
1.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隐瞒、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2.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确认
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3.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三)现金流量应当按照规定划清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
资活动的界限,如实反映各类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
对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项目作进一步说明,并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的项目进行披露。
附注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5号》等规定,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清晰,并与财务报表
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逻辑一致。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纳入合并范围的下属公司,其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5—(一)财务管理部负责统一母公司与下属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审核合并范围内各公司的财务
报表及内部交易、往来明细等资料。
(三)报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资料,编制合并工作底稿及
内部交易、内部往来、内部投资及收益等抵销分录。
(四)对所有抵销分录实行交叉复核制度,确保抵销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复核无误后方可录入合并系统或工作底稿。
(五)根据合并底稿制作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
第十八条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及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严
格的校验审核,重点检查会计报表内项目之间、本期与上期有关数据之间、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确保数据准确、逻辑一致。
第四章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格式及内容,及时对外报送和披露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审计委员会应在此过程中履行监督职责:
(一)财务报告初稿编制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
—6—(二)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听取其关于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汇报。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
再次审核财务报告,并就审计中的重大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
(四)审计委员会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明确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财务报告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报告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定期召开财
务分析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财务分析会议应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分析其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
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7—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公司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
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的活
动现金流量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的财务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
财务分析报告结果应当及时传递给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审核财务报告并形成书面意见,协调管理层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本制度的适用性进
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国家法规及公司实践同步,修订及废止决策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归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门执行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公司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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