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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 B(B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26-03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21日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6年8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8号佛照大

厦2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余中民先生。

6、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7董事、2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

1书)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1人,代表股份671242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6315789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1.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0人,代表股份39663041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58%。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2 人,代表股份

623015670股,占公司 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50.57%。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人,代表股份 608894436股,占公司 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49.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34人,代表股份 14121234股,占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15%。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48226332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5.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人,代表股份 22684525 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7.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

25541807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8.4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2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345人,代表股份1613176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5%。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本次

会议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整体66677101599.33%42542730.63%2167140.03%

1、关于选举

温其东为公 A股 618545683 99.28% 4253273 0.68% 216714 0.03%

司第十届董

事会独立董 B股 48225332 100.00% 1000 0.00% 0 0.00%事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1166077872.28%425427326.37%2167141.34%

注:上述议案股东“同意”“反对”“弃权”比例相加不等于100%者,系四舍五入导致。

本次会议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经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蔡涵、杨佳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涉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本次征集表决权共收到4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表

决权的文件,代表佛山照明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共12400股,约占佛山照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32、律师姓名:蔡涵、杨佳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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