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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9 00:00 查看全文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1-第五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七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原先-2-预计净资产为负值,实际净资产为正值;原先预计净资产为正值,实际净资产为负值;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50%以上。

第八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快报中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年报披露的业绩不一致;

(二)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第九条其他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一)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三章责任追究

-3-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追究责任所需资料,调查差错原因,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4-(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该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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