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的复核报告
大信咨字[2025]第16-00086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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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出具
的《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的复核报告
大信咨字[2025]第16-00086号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环保”)拟摘牌受让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
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资产”),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所”)接受中原环保委托,就目标资产前任产权所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时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出具的《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编号:XYZH/2025ZZAA2B0604(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我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中原环保拟摘牌受让目标资产的原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并出具本复核报告。
特别声明:本复核未重新执行审计程序,复核结论基于原审计机构已提供资料及本所专业判断。如原审计机构工作底稿存在未提供或不完整情形,可能影响复核结论的全面性。
一、审计情况
(一)审计范围及审计期间
审计范围及审计期间为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5年1-9月、202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二)审计结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认为原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
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1-9月、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复核内容
1.《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2.原审计机构提供的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专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附件;
三、复核过程
1.审计范围:原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审计范围包括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5年1-9月、202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原审计机构披露的审计范围与挂牌单位披露目标资产财务指标的范围一致。
2.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经了解,原审计机构通过执行观察、检查、询问、函证、重
新计算及分析等审计程序对挂牌资产进行了专项审计,取得了相关函证回函、资产盘点表、业务合同、验收合格证书、成本分配表及纳税申报表等审计证据。原审计机构执行审计程序基本合理,取得了较为完整的审计证据。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原审计报告对目标资产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了披露,包括:会计期间、营业周期、记账本位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金融工具、存货、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资产减值、职工薪酬、政府补助、递延所得税及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等。原审计机构披露目标资产的重要会计政策及和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外,未发现目标资产存在前后期间执行不一致的情形。
4.审计结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认为原审计报告后附
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1-9月、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通过复核原审计机构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取得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可能导致其审计结论发生变化的重大错报或程序缺陷。
四、复核结论综合复核结果,本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计机构出具的《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编号:XYZH/2025ZZAA2B0604)存在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之处,未发现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发生变化的重大错报或程序缺陷。五、责任声明
1.本复核报告仅供委托方用于评价原审计报告之目的,不构成对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
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价值的重新审计,亦不替代原审计机构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2.若委托方超出约定用途使用本报告,本所不承担相应责任;
3.本复核结论基于截至报告出具日所获取的资料,如后续出现可能影响复核结论的新信息,本所有权对结论进行调整并另行通知委托方。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