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
之
补充协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1甲方1: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岗杜北街16号院
负责人:宋晓戈
甲方2: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265号
负责人:杜建强
乙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67号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梁伟刚(“甲方1”与“甲方2”统称为“甲方”)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现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未尽事项和有关内容进行补充约定,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释义
1、在本补充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外,下述简称应具有如下含义:
甲方1指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甲方2指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甲方指甲方1、甲方2的统称
中原环保/乙方指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合法拥有且同意转让的郑州市再生水管线相关标的资产指资产,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一。
《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三环、四环等再生水管线资产转让交易项目交易公告》(郑公共资源产权(告)字[2025]079号)公布的郑州市三环再生水管三环管线资产指线资产,包括:*郑州市再生水利用三环管线工程;*郑州市再生水利用三环管线配套工程;*双
桥再生水管线;*马头岗污水处理厂厂外再生水管
2线工程;*王新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管线切改工程;*郑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桐柏
路南延再生水管线工程;*尚义路再生水管线工程。
《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三环、四环等再生水管线资产转让交易项目交易公告》(郑公共资源产权(告)字[2025]079号)公布的郑州市四环再生水管
四环再生水管线及线资产,包括:*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及配套工程配套工程资产/四环指(南四环);*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及配套工程
管线资产(东四环);*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及配套工程(大河路);*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及配套工程(西四环);*南曹水源连接线及南曹污水处理厂段。
乙方通过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摘牌方式本次交易指收购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产转让合同》
本补充协议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拟转让其持有的部分郑州市再生水利用三环管线工程资产评估报告》(名道评报字【2025】第017号)及《郑州市市政设施《评估报告》指事务中心拟转让其持有的部分郑州市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在建工程资产评估报告》(名道评报字【2025】第018号)《关于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再生水管线及其配套资产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审计报告》指XYZH/2025ZZAA2B0586)及《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专项审计报告》(豫兴华【2025】第122号)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基准日,即2025基准日指年9月30日。
交割日指根据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日期。
过渡期间指自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2、本补充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影响本补充协议的解释。
3、对本补充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
3第二条标的资产及总价款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三环及四环再生水管线类资产,标的资产明细详见附件一。双方确认,四环管线资产公里数共计 134.93km。
双方确认,标的资产总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亿伍仟柒佰陆拾肆万零贰佰元整,(小写:145764.02万元)。
第三条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1、第一笔交易价款: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
甲方1支付交易价款的50%。
2、第二笔交易价款: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
甲方1支付至交易价款的97%。
3、第三笔交易价款:四环管线资产交割完成(以四环管线资产交割日为准)两年后,乙方向甲方1支付至交易价款的100%。
4.甲方1应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遇特殊情况,甲方1应在收到款项后
一个月内开具相应发票。
5.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详见附件二,乙方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账
户支付本合同项下交易价款。
第四条标的资产的交割
1、标的资产交割日
双方确认,标的资产的交割日由双方协商确定,三环管线资产不得晚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交易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四环管线资产不得晚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交易款之日起【150】个工作日。
2、标的资产的查验及交割确认
(1)关于标的资产
在交割日前,甲乙双方派专人按照标的资产明细对标的资产进行查验、清点,甲方需协调项目各方配合乙方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确认工程实体现状。若经查验清点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范围、数量、质量或状态)与标的资产明细不存在差异且质量合格的,双方于交4割日签署交割清单及交割确认书,确认交割事宜。若经查验清点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范围、数量、质量或状态)与标的资产明细存在差异的,双方应就差异部分进行书面确认,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对于差异部分资产对应的价值,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双方对第三方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并作为在支付后续交易价款中予以相应调整的依据。
2)若差异部分资产价值超过总交易价款的【20】%,或虽未达到前述比例
但导致标的资产整体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有权依照本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解除。
(2)关于标的资产相关的文件
甲方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地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法律与审批文件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环评批复等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建设许可及验收文件;
2)项目合同与协议*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运维等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合同履行状态说明:提供每一份合同的执行情况、已付款项、待付款
项、潜在争议等详细说明。
3)项目技术及工程资料鉴于该项目属于市政工程中的地下管线工程,相关工程资料需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 T50328-2019)要求对该项目进行相关资料的整理并移交,主要包含如下文件。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及拆迁文件、勘察设计文件、
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造价文件等。
*监理文件:监理管理文件、进度控制文件、质量控制文件、造价控制文
件、工期管理文件、监理验收文件等。
5*施工文件:施工管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进度造价文件、施工物资文
件、施工记录文件、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施工质量验收文件、施工验收文件等。
*其他文件:已完工程的竣工图、工程结算资料、审计报告、质量保修文
件、已完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及质量监督报告等。
*工程现状报告:由移交方组织编写的,详细描述截至交割日工程的实际进度、施工质量状况、管道无损检测及管道管件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情况、已确
认的变更签证情况、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等。
4)项目财务资料*已发生成本:提供截至交割日的项目总成本明细表(包括已付和应付未付款项)。
*工程款支付情况:提供与施工总包、各分包/供应商已支付的工程款清单
和付款凭证,明确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已付款和欠款以及应付未付明细清单。
*已开发票等其他财务相关资料移交。
5)其他对乙方正常运营、使用或处置标的资产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的关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述文件应为原件(如原件已遗失,应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并附情况说明),甲方保证所移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3、标的资产的权属及风险转移
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转归乙方所有。交割日(不含当日)之前,标的资产的所有风险由甲方承担;
交割日之后,标的资产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交割日后的后续义务
交割日之后,甲方应继续对标的资产的工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并负责标的资产相关合规性手续、权属登记及变更等事项的办理,负责标的资产的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事项,所涉相关费用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承担,具体详见附件三。
6第五条过渡期间安排
1、甲方负责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管理、运营和维护,保证标的资产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甲方保证过渡期间,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或乙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外,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标的资产:
*合法经营,并以正常方式运作,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按时支付到期账款,及时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法律文件;
*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异常债务;
*除正常损耗外,保持标的资产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以惯常方式保存财务账册和记录;
*不就标的资产进行正常经营之外的资产处置,不得对标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除上述约定外,甲方承诺在过渡期间不会从事任何可能对标的资产的价值、完整性、合法性或本次交易的履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2、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运营产生的收益由乙方享有,运营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
3、在过渡期内,标的资产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因合理且必要的工程建设所增加的投资金额,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确定后,乙方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给甲方1;如未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工程建设增加的投资额由甲方1自行承担。
第六条人员安置及债权债务处理
1、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问题。
2、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转移,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解决。具体如下:
(1)对于甲方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前签订并履行的、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各类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劳务派遣、服务外包、药剂采购、车辆租赁、绿化管养、供水、供电、供气等,以下统称“既有合同”),在交割日后,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决定是否承继该等合同。
(2)对于既有合同,无论乙方最终是否承继,其在交割日之前产生的一切
7债权、债务及责任均由甲方独立享有、承担并负责处理。因既有合同履行、解
除本身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责任以及产生的相关影响均由甲方独立享有、承担并负责处理。
(3)因交割前的债务问题导致的对乙方产生类似被讨薪、被举报等不利影响,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处理。
第七条税项及费用
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发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承诺与保证
1、双方共同的承诺与保证(1)双方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签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或签订本补充协议,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2)双方签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履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3)双方向对方或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
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双方均不因签订及/或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补充协议的履行;
(5)双方均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以办理及/或签订本次交易的一切相关
手续及/或文件。
2、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系郑州市人民政府下设的政府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甲方具备签
署及履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法定职责和相应授权;
(2)甲方1拥有标的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且未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亦不存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况或事实;
8(3)标的资产系甲方根据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通过合法途
径取得;
(4)标的资产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存在重大质量瑕疵;
(5)不存在任何非正常商务条件的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标的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资产所知可能提起的诉讼、仲裁、调查、权利主张或其他程序;
(7)甲方已如实披露标的资产的状况,并妥善处理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标的资产不存在因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结算、合规手续不完善等事宜产生的纠纷或行政处罚;
(8)保证配合乙方及相关方办理本次交易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出具
授权文件、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9)如期办理标的资产的合规性手续、不动产权证书等;
(10)如约如期解决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征迁协调、工程建设等事项;
(11)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确认授予乙方郑州建成区范围内再生水业务经营权,并保证该经营权合法、持续、完整、有效,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乙方完整行使该经营权的法律瑕疵、争议、程序或情形。
3、乙方的陈述与保证(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签署及履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
(3)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4)积极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第九条不可抗力
1、本补充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现足以导致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下列事宜:(1)疫情、地震、风暴、水灾、火灾、战争、暴乱、公共骚乱等;(2)国家政策、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或政府行为等。
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9三十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适当证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及
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应自行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应损失。
3、若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协议双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相关方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且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此外,双方还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及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免除或减轻该等义务或协商解除协议、变更协议相关约定等。
第十条保密条款
1、除非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披露,或允许其董事、职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披露以下保密信息: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存在;
(2)任何在双方之间关于签订与履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任何讨论、协议条款、交易条件或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交易的任何其他信息;
(3)任何一方在与另一方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项下交易进行协商或履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另一方或其关联企业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
2、本补充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形下除外:
(1)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何一方的因参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交易而需要知道此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
理、顾问或律师等,进行该等披露的前提是,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等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保密信息已由第三方合法披露而进入公共领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按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3、不论本补充协议是否生效、解除或终止,任何一方均应持续负有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进入公共领域。
10第十一条协议的解除
1、如发生下列情形,乙方有权解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
充协议:
(1)甲方所做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乙方就此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甲方未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或该等不实情形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被补救;
(2)经甲乙双方查验清单,交割的资产与标的资产清单存在差异,差异部
分的资产评估价值超过总交易价款的【20】%,或虽未达到前述比例但导致标的资产整体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3)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标的资产在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的
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交割的;
(4)甲方如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逾期时间超过
【6】个月的;
(5)其他因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或甲方承诺、保证
不实、或违反该等承诺、保证,导致标的资产整体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
2、乙方根据上述约定解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1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之日合同解除。甲方1应在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费用、律师费等为实现交易及追索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如约履行标的资产交割义务,应当以相应资产的评估价值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万分之二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天数自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计算至实际完成交割之日。
2、甲方如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应当以相应资产的
评估价值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万分之二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天数自附件三约定的承诺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
113、如标的资产因交割日前的建设工程事宜被第三方主张优先受偿权或遭遇
查封、扣押等权利限制,甲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乙方权益不受任何不利影响。为保障自身权益,乙方有权代甲方支付相关款项以消除权利限制。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款项后5日内向乙方全额返还所垫付资金,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若甲方未按期返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4、因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或甲方的承诺、保证
不实、或违反该等承诺、保证,导致标的资产被处罚、被拆除、被查封、无法运营等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5、本条约定的各项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责任互不排斥,乙方有权在主张违约
金的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全部损失。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另行主张损失赔偿直至全部损失得以弥补。
6、若甲方违反约定,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承担其他款项支付责任,或乙方根据本条第3款代甲方支付相关款项的,经双方确认后,乙方有权在应付未付的交易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扣除顺序应优先用于冲抵前述款项,如有不足,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乙方在扣除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单独成立有效,不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
及本补充协议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
行适用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协
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通知
1、本补充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补充协议项下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通
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递送或邮寄至下列地址:
甲方1:郑州市市政设施事务中心
12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岗杜北街16号院
邮编:450000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甲方2: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265号
邮编:450000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 6号东方鼎盛中心 A座 9层
邮编:450000
收件人:
联系电话:
2、任何按照上述地址发给有关一方的通知在下列时间被视为已送达:
(1)如采取当面送交方式,在实际送交上述地址时;
(2)如以邮寄方式送达,在投邮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其他1、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以及甲方出具的承诺、说明等文件,均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做修改的条款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
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本补充协议一式【12】份,甲乙双方各执【4】份,其余作为向相关部门申报之用。
(以下无正文)
13(本页无正文,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甲方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甲方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14附件一:
标的资产明细序号管线工程名称工程内容
1 郑州市再生水利用三 沿三环快速路敷设,管径为 DN800-1200,主管
环管线工程 全长约 35.3km
2郑州市再生水利用三包含一座再生水调度监控中心及南三环水源泵
环管线配套工程站,总送水规模10万吨/日再生水输水管线工程沿西三环北延长线(双桥
3污水处理厂—北三环)敷设,并在开元路处向双桥再生水管线
东沿开元路与江山路再生水管道连接。主管线全长约 9 km,管径 DN1000-DN1600再生水管线总长度 10.24km,再生水管线自马
4马头岗污水处理厂厂头岗污水厂、沿迎宾东路、金城大道、杨金二
外再生水管线工程街,穿越连霍高速后沿龙源十街至再生水管廊入口
管线起点陈三桥污水处理厂,穿越魏河及京港
5王新庄污水处理厂再澳高速至郑港大道,沿郑港大道、徐庄北街、生水管线切改工程七里河北路敷设至王新庄污水处理厂,管径 DN1200,全长约 8.4km郑州市中心城区地下
综合管廊工程惠济花分别在惠济花园口、马寨新镇区、金水科教园
6园口镇、金水科教园区的综合管廊中敷设再生水管线,主管全长
区和马寨新镇区综合 16.9km管廊再生水工程
沿桐柏路向南敷设至长江路,再沿长江路向西
7桐柏路南延再生水管接入现状西三环再生水管线,管线全长约
线工程 1.2km
8尚义路再生水管线工随同尚义路(尚庄路——金岱路)道路工程建程 设,再生水管线管径 DN300,全长约 1.3km郑州市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及配套工程施工(第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9三标段)。工程验线内容:南四环东起东四环,西及配套工程(南四至西四环,桩号为 K44十 128~K72+320,管径环)
为 DN200~DN800,管线总长度 31.75km。
郑州市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及配套工程施工
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第四标段)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工程验线内10及配套工程(东四容:施工范围北起大河路,南至南四环,桩号环) 为 K26+300~K44+128,管径为 DN200~
DN1200,管线总长度 26.00km。
15沿大河路敷设,工程验线内容:西起西四环,
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11 东至东四环,主线管径主要为 DN800-1400,配及配套工程(大河水管管径为 DN400,管道长 46.02km,中途加
路)
压泵站一座(土建已完工设备未安装)
南起南四环,北至大河路,管道长度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12 29.382km,管径 DN400、DN600、DN800、及配套工程(西四 DN1000、DN1200、D832*16、D820*10等,高环)
位水池一座(土建已完工设备未安装)。
南曹水源连接线:商通路段-金岱路段,球墨铸水源连接线(南曹水
13 铁管 DN1000完成 1287米;南曹污水处理厂源连接线及南曹污水
段:螺旋钢管 DN1000完成 400米,不锈钢管处理厂段) DN1000完成 94.17米。
16附件二:
甲方收款账户账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17附件三:
甲方关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后的后续义务
一、关于质量保证
对于交割日前已完工的工程,其质量保修责任仍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如因交割日前的原因导致标的资产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责任,并有义务通过向施工单位追责等方式解决质量问题。乙方向甲方告知工程质量问题后,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解决。
二、关于合规性手续的办理
对于标的资产中(郑州市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工程及配套工程)尚未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不动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等合规性手续的资产,由甲方负责办理该部分资产的合规性手续,如因合规手续办理原因需对标的资产进行整改的,由甲方负责在【8】个月内完成,并承担相应整改费用,并确保上述合规手续在资产交割完成后【12】个月内办理完毕,后续依据乙方的要求变更至乙方名下。
三、关于未办证房产的办理对于四环管线资产中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郑州市再生水利用四环管线配套工程项目加压泵房及高位水池等),由甲方负责办理该部分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应确保在四环管线资产交割完成后【24】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所涉及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
对于三环管线资产中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郑州市再生水利用三环管线配套工程五龙口调度中心、南三环配电间等),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该部分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确保在资产交割完成后【12】个月内办理完毕,所涉及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
四、关于交割日之后的工程建设
1、对于交割日前已签合同范围内未完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工期等事项进行确认,对于交割日前已签合同范围内未完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未实施的部分工程、需整改重新建设的部分工程、因其他原因无法满足使用功能的部分工程等),乙方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自主选择具有相应
1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
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新(老)施工单位的进(退)场工作。交割日前已签订但未完工程的合同如需解除的,解除事宜由甲方负责。
2、交割日后的新建工程乙方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自主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建设。
3、交割日前已建工程后续需继续征迁的,征迁事宜由甲方负责,征迁费用由甲方承担。交割日后乙方新建工程需征迁的,征迁事宜由乙方继续负责,征迁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关于交割日之后工程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保证
1、交割日前已建工程的竣工决算事宜后续继续由甲方负责完成,交割日
后已建工程后续新建设部分的竣工决算事宜由乙方负责。
2、本项目整体后续竣工验收、环评验收、档案验收、节能验收等工作由
甲方牵头负责组织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3、对于交割日前已签合同范围内未完工程的后续建设,由甲方负责办理
各类审批手续、征迁协调、综合协调管理等工作,并确保于资产交割日前完成已建资产的规划核实、质量验收、环保验收、档案验收和工程竣(交)工验收
备案等事宜,保证交割日前已建资产能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4、交割日后乙方可根据后续项目经营情况调整部分设计方案及施工内容,甲方应认可乙方的调整并配合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六、其他事宜1、交割日前由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如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前期合同违约、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等),资产交割后仍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各项法律与审批文件的更名手续,有义务在合理
期限内继续补充办理本项目应办理但未办理完成的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3、交割日前已完工程的竣工图(含坐标的电子版 CAD 图纸)、未实施工
程的施工图(含坐标的电子版 CAD 图纸)及已完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质量监
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甲方应于交割日同其他移交资料一并交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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