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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再生水供水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44证券简称:中原环保公告编号:2025-36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再生水供水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再生水供水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2024年7月2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再生水销售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拟与郑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

签订再生水供水合同,由净化公司向水务集团销售部分再生水,价格0.83元/吨,每日供应量不超过30万吨。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总期限2年,目前项目尚未建成,待项目建成后,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提供再生水服务。结算金额以实际供应天数和供应量为准。本合同期届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使用再生水,需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前期所签署意向协议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水务集团为中原环保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关联交易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全票

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梁伟刚、马学锋、谭云飞回避表决。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郑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NG9UQX4

法定代表人:张可欣

注册资本:31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1月1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67号

股权结构: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力发电;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企业总部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灌溉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水利相

关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房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业务及财务数据

水务集团成立于2023年1月,属市政供水行业,主要产品和服务为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等。

水务集团2024年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24.12亿元,实现净利润5476.39万元,2024年底总资产223.33亿元,净资产112.89亿元(经审计的合并口径数据)。

(三)其他说明公司控股股东为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水务集团是公用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水务集团构成关联关系。

经核查,水务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策略及定价依据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参照净化公司与郑州市城管局关于“再生水+”项目的定价依据,符合市场经济规则,遵循市场公允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郑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一、供用水地点、供用水期限、使用水量及相关用水说明

1.乙方是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综合智慧能源利用工程的建设及运维方,该项目再生水经营期限为30年(含2年建设期,28年运营期)。甲方是郑州市七里河分洪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甲方使用乙方再生水用于七里河分洪工程项目周边沿线范围五公

里以内对再生水有需求的用户,用水区域:中牟县域内。

2.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甲方如若想在合同

到期后继续使用乙方再生水,应在合同届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可延长合同期限,重新签订合同,如协商无果,本合同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3.甲、乙双方共同做好供水、用水工作,开通专用调度电话,就日常供用水问题进行及时沟通协调,并做好相关纪录,以保证供

水质量和稳定性。

4.甲方承诺不得将再生水用于国家禁止的再生水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饮用、喷雾降尘等人体接触等)。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乙方损失或乙方被第三方追偿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赔偿由甲方承担。

5.乙方应保证在其下属的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综合

智慧能源利用工程适当位置为甲方预留分支管道接口,甲方可通过乙方在上述主干管道上预留的接口取用再生水。

6.待乙方具备供水条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应

在收到乙方通知后15日内向乙方提交供水申请,乙方在接到甲方供水申请后的30日内安装流量计,甲方应在乙方流量计安装完成后5日内向乙方提交开闸放水通知,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开闸放水。

甲方应按照乙方相关程序合理合法合规进行取水、用水。

7.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再生水水质参照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上述水质标准发生变化,则乙方应依照最新标准执行。

8.甲方承诺自乙方具备为其提供再生水用水服务之日起,按照

流量计据实计量,再生水取用水量不得超过设计规模30万吨/日。

二、价款和结算

1.乙方向甲方所供应再生水单价为0.83元/吨,该价格为不含税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不含税再生水单价不变,增值税和含税再生水单价相应调整;如遇乙方与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签订的智慧能源利用工程再生水单价费用调整,双方自前述单价调整确定后的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单价执行。

2.再生水水费结算采取“先用后结”的方式,每季度结算一次。

费用计算按照季度抄表数结算,抄表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如遇节假日可相应提前或延后)。乙方抄表后双方确认用水量,甲方根据乙方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及水费发票,于次月10号前将水费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乙方确认收到款项后,即甲方向乙方结清上季度水费。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结清所欠水费,乙方有权采取相应停水措施,待甲方足额补交所欠费用后,乙方可恢复正常供水。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具备供水条件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提

交供水申请和开闸放水通知,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取用水计划,以便乙方做好相应的供水生产计划和安排。

2.甲方应按合同及时结算和付款。

3.甲方不得损坏乙方再生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并有义务进行保护,

甲方发现乙方再生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出现损坏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如甲方使用再生水过程中,计量计发生损坏、倒转、破损等

影响正常计量使用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换或维修计量水表。流量计非正常使用期间的水费,按照甲方前七日平均用水量计算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双方协商处理。甲方应做好备用水源供应工作,当乙方出现供水管道或设备设施损坏等原因造成临时水量减少或停水的,可切换至备用水源,给乙方预留至少7日的抢修时间,否则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不得采取篡改计量水表、私接管线等任何手段窃取乙方

的再生水资源,否则乙方除追究甲方民事责任外还将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6.甲方应自行铺设分支管网或采用其他方式从乙方提供的取水点取水,并对分支管网的维护、使用、安全等全面负责。

7.为保证乙方再生水主管网供水稳定性,甲方集中用水用户需

水量变化幅度大于 500m3/h,需提前 30 分钟告知乙方;甲方新接用户接户管管径大于 DN200mm 时,需提前 15 日向乙方报批,待乙方认可接户方案后方可实施。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其拥有再生水供水权利,如

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导致乙方不再具有再生水供水权利,双方同意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保证供水的稳定性,乙方因计划性设备检修,应提前

24小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及时调整用水或应急措施的安排。

3.如因突发事件(如管道破裂)或其他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减少或暂停供水时,乙方应及时抢修以确保甲方用水。

4.如甲方人为损坏再生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乙方可向甲方追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再生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再生水供应损失、维修费用、停水损失等)。

5.流量计由乙方负责提供及安装,乙方保证提供的流量计质量

合格且经过双方选择的计量单位鉴定合格后投入使用。流量计所有权属乙方,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的,乙方有权自行拆除流量计。

6.乙方确保所供再生水水质达标,定期共享再生水水质检测报告。

7.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供水中断,乙方应在收到停水通知后的

1小时内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计划内停水,乙方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

四、违约赔偿和争议处理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交供水申请逾期达到

六个月的,本协议自甲方逾期六个月期限届满当日自动解除,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所致的一切损失;流量计安装完成后甲方未按照

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交开闸放水通知,逾期达到三个月的,本协议自甲方逾期三个月期限届满当日自动解除,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所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流量计费用等;甲方逾期支付再生水费的,应当以其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拖欠水费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仍未付款,乙方有权暂停供水,逾期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拒因素和突发情況等原因造成的供用水量突减或因

自然灾害、政府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4.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召集

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有利于公司拓展再生水市场,双方本次签署供水合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推动项目实施。本次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风险提示

目前项目尚未建成,项目进展、供水期限、供水收益等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充分关注并积极防范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25年年初至今,公司与水务集团(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为104.07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合作有利于公司拓展再生水市场,双方本次签署供水合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推动项目实施。本次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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